1.全面理解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①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是: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②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包括既保護人們信教的自由.又保護人們不信教的自由兩個方面.憲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宗教信仰自由充分顯示了對公民基本權剝的全面保護和尊重.③為了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 宗教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是指教徒在宗教活動場所內祭祀.誦經.燒香.禮拜.講經.布道.彌撒.受洗.受戒.終傅.過宗教節日,在自己家中念經.祈禱.封齋.追思等活動.任何人不得到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元神論的宣傳或在信教群眾中發動有神還是無神的辯論.同時.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也不得到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布道.傳教.宣傳有神論或散發宗主生傳單或其他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出版發行宗教書刊.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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