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張謇說:“二十年來.所見諸企業之失敗.蓋不可以.推原其故.則由創立之始.以至于業務進行.在皆伏有致敗之釁.則無法律之導之故也.--無公司法.則無以集厚資.而巨業為之不舉,無破產法.則無維信用.而私權于以重喪. 據此.他認為民族工業進程遲緩的主要原因是 A.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B.受中外反動勢力雙重壓迫 C.官僚資本的經濟壟斷 D.缺乏充足貨幣資本的支持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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