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將飲酒后違法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分成兩個檔次:“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其檢測標準是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Q(簡稱血酒含量,單位是毫克/100毫升),當20≤Q<80時,為酒后駕車;當Q≥80時,為醉酒駕車 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于2010年3月的一天對某路段的一次攔查行動中,依法檢查了200輛機動車駕駛員的血酒含量,其中查處酒后駕車的有6人,查處醉酒駕車的有4人,依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
(1)分別寫出違法駕車發生的頻率和醉酒駕車占違法駕車總數的百分數;
(2)從違法駕車的10人中抽取4人,求抽取到醉酒駕車人數ξ的分布列和期望;
(3)飲酒后違法駕駛機動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假設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別是0.2和0.5,且每位駕駛員是否發生交通事故是相互獨立的 依此計算被查處的10名駕駛員中至少有一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