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008年7月14日.(以下簡稱)正式發布.規定.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的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材料能夠體現的分配方式有: A.按個體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分配 B.按勞分配C.按勞動要素分配 D.按生產要素分配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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